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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1-06-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 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相關稅法小百科

暑假到了,許多公司為犒賞員工,特別舉辦員工旅遊。最近臺南市某公司會計主任來電詢問,下個月公司將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到底該如何記帳?這些費用支出是不是要當作員工的課稅所得?要不要扣繳? 
南區國稅局答覆,(一)如果公司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的相關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應該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是由公司負擔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如果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時,則屬「公司」對各該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是開心的事,千萬不要因為列帳錯誤或漏辦理扣繳而發生掃興的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6-1705

  • 出處: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5399306336270708518?tagCode=

  •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補助職工個別旅遊費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0二0八九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福利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行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 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任會務人員旅遊補助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六勞福一字第O五五五二一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任會務人員旅遊補助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惟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辦理實際業務而需增用額外職工(如售貨員、洗衣夫等),所需薪津可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但應事先提經福利委員會決議通過。

  •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一三五六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 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活動「最低組團人數」疑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勞福一字第O九五OO四五一O七號函

    查依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五勞福一字第一OO八九號函釋,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

  • 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可動支職工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疑義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一六三七二號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擬發放之「服務年資獎金」其本質應屬事業單位為鼓勵、吸引其員工長期留任之獎勵措施,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雖經委員會決議通過,惟與相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仍不得動支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

  • 資料參考來源: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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